借贷商评(四)|什么样的情形会被判定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作者按: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作为虚假诉讼高发领域,具有隐蔽性高,识别难度大等特点。本文拟从现行司法解释出发,对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作出阐述。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虚假诉讼领域的重灾区,具有高发性、隐蔽性高、识别难度大等特点,据统计法院每年查处的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中有近50%的案件来源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故,在识别和认定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方面,当事人应当胆大心细,对案件细节给予更多关注!
所谓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编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一系列方式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并执行,借此侵害第三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诉讼行为。
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虽然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识别难度大,隐蔽性高,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类型化的、可识别虚假诉讼的蛛丝马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第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民间借贷案件的关键事实即在于出借人是否实际出借款项,如果人民法院认定出借人不具备出借能力,则有理由怀疑该借贷案件的真实性。当然,由于存在出借人从亲朋处取得借款之可能,故允许出借人举证证明其出借能力。
第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在司法实践中,生活常理对于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主张,如果明显违反常理,违反生活经验,法官在认定该法律事实时,则会更为慎重,并且会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进行判断。
第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民间借贷案件在起诉时,出借人理应提交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的初步证据,如果审判人员通过审查全案证据,发现出借人所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之可能,那么即使出借人所提交的书证在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对此均予认可,人民法院仍可对此案系虚假诉讼保持合理怀疑。
第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由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目的即在于变相转移财产,避免财产被执行。因此,在民事审判过程中,若出现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多次参与民间借贷诉讼之情形,则审判人民可对该案件“系虚假诉讼”产生合理怀疑。
第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虚假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双方为了不露出破绽,通常会委托代理人出庭,当事人出庭率很低。因此,一旦在庭审过程中出现此种情形,审判人员就应当对此保持高度合理怀疑。
第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民事诉讼本身就具有对抗性,但如果民间借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没有任何争议,甚至在审判过程中未出现对抗性,则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具有合谋性质,因此常常会出现上述情形。
第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由于虚假民间借贷案件在转移财产时,往往会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他人权益影响至为明显,因此一旦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就足以引起审判人员的重视,从而对该借贷案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通常情况下,交易双方为了达到利益平衡,会采取相对公平的方式进行交易。如遇交易对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之情形,那么该交易中大概率存在“特殊背景”。常言道“事出反常必有妖”,所以遇此情形,当然可对该交易产生合理怀疑。
第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在虚假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极有可能对案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出于对案外人的保护,审判人员有正当理由怀疑此种情形下该案件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
第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本条规定实际上是兜底性条款,对于其他可能存在的虚假民间借贷案件,则由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逐步总结予以补充。
综上,虽然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识别难度较大,但在诉讼过程中一旦发现以上情形,人民法院会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以及借款资金的来源甚至是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并且结合以上信息,综合全案证据判断案件是否是虚假民间借贷案件
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单位参与其中,则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