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商评(十)丨盘点当事人启动再审方式


再审程序是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之外纠正法院错误生效裁判的监督救济程序。现行法律为启动再审程序设置了多元途径。熟知启动再审的方式,并巧用启动再审的资源,可以在“山重水复疑无路”时带来“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惊喜,也是律师专业能力的体现。

我国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与案外人四种,再审的启动根据不同主体有着不同的程序。以当事人的能动性范围为视角,启动再审的方式按优先性主要呈现为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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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与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启动再审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平行的,而应遵循当事人申请再审优先的原则。当事人申请再审也是最普遍的再审启动途径,需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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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确立的当事人申请再审优先原则,只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时,当事人才能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一)向原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Q1:申请条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其中,关于“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有以下两点需注意:


1.所有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当事人都可申请民事检察监督吗?

不是。《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也即,人民检察院已经支持过一次当事人的监督申请,则当事人不享有第二次权利。

但是,《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又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再次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因此,应当理解为,虽然当事人不能再次提起监督申请,但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仍可以依职权再次提出抗诉。


2.“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属于再审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情形吗?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时的法律文书也是裁定的形式,因此“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与“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是否存在交叉可能引起理解上的分歧。针对此问题,对比《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可发现二者规定的情形基本对应,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对于再审判决、裁定做了更详尽的解释,明确是审理案件后作出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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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也明确了再审申请被驳回与再审后作出的裁定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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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作体系解释,“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中的裁定指的应是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后作出的裁定。比如:维持原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之裁定的再审裁定;撤销原审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的再审裁定。如此理解,也不会出现法律规定的内容交叉重复的情况。

对实践的指引是,当事人以“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为由申请检察监督时,只需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而不能同时援引第(三)项。


Q2:可以随意选择同级人民检察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启动再审包括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两种方式。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只能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检察建议的诉讼行为。但当事人并不可以随意选择同级人民检察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2011)》第八条,民事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对象是原生效裁判,而不是再审裁定,当事人只能向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Q3:申请时间?

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条,申请应在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二)如果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则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复查。

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第一百二十六条,针对当事人就生效裁判、调解书申请监督后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当事人申请复查权实质上是二次申请(或者再次申请)检察监督的权利。

如商则目前代理的某股权转让纠纷抗诉案,原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后,商则团队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复查,请求撤销《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


三、申诉信访等其他程序

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复查却仍然没能启动再审时,便只剩下最后的没有时限的申诉程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诉,实际上即是通过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为避免再审程序的异化,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提起的再审被严格限制。因此该方式在最后顺位。


Q1:可以向哪些法院申诉?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主体包括原审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1)原审人民法院。基于人民法院内部可进行自我审判监督,原审人民法院可以对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决定再审。各级人民法院中享有审判监督权的是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由于需要经过院长向审判委员会提交讨论,该再审启动方式也被称为“院长发现程序”。因此,当事人可向原审法院院长申诉。

如商则团队此前代理的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经过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复查仍未启动再审后,团队进一步梳理案件突破点并形成有效、完整的法律文书,向二审法院院长提出申请,该案件最终通过“院长发现程序”成功改判。

2)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是基于法院的审判监督权。由于审判监督权是一项“自上而下”行使的“权力”,因此需由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 最高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https://ssxf.court.gov.cn/wsxf/

以上两种方式在实务中出现过在同一个案件中先后发挥作用的情形。因此当事人可同时向原审法院及上级法院申诉,以提高再审启动概率。


Q2:还有哪些途径可以间接启动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程序?

1.信访投诉。国家信访局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

2.通过人大、政协等司法监督机关,由其提出司法建议

3.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4.人民法院违法违纪举报中心;

5.中央及地方纪委监委举报网站;


总的来说,当有必要时,应善用所有可能的资源启动再审。但是,即便道路有千万条,假如再审事由不够扼要、关键,也无法启动再审、获得再审改判。因此,更为核心的是要抓住原审的主要错误,仔细研究案卷证据、原审裁判文书、庭审笔录等,梳理出重点明晰、有理有据的论证思路,做到有的放矢,再结合善用资源,方为“尽心尽力尽人事”,以待公平正义之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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