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商评|法院启动再审的六类常见情形


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纠错制度,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启动再审,纠正错误。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对此项制度就有专章规定,不过当时立法规范尚不成熟,并未规定什么情形属于“确有错误”。1991年《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对该制度进行了细化,在第一百七十九条专门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五项情形,该制度得到进一步落实。随着法治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法》也逐渐完善。依据2021年最新《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已扩充至十三项。

通过对比分析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项情形和2021年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十三项情形,结合司法案例,我们注意到,虽然现有法律条文增多了,但增多的实质上是列举性规定,并未对1991年《民事诉讼法》作出实质改变。概括总结,法院启动再审的常见情形,通常包括如下六种: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此内容规定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一直延续至今,未做修改。

部分申请人对民事再审制度存在误解,误以为必须有新证据才能启动再审。但是,新证据对应的是新事实,此规定真正的含义是: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而且此处的“错误”通常指事实错误,即:申请人能够证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

因此,对于再审时候递交的新证据,法官往往先判断该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审事实,如果不能,即使有新证据,法院通常也不会启动再审程序。如果申请人提交了新证据,而且新证据证明的内容是原审认定错误的,则有较大的可能性启动再审。

例如,在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吉02民再34号于吉振、蛟河市嘉馨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再审一案中,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以本案新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不存在物业服务关系为由,提出抗诉。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依据202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如果依据此项内容申请再审,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不受“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的限制。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依据的证据明显不足,或证据存在重大问题

关于证据,1991年《民事诉讼法》仅在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2021年《民事诉讼法》共规定了四项情形,主要包括:①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④法院未调查收集主要证据。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202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项情形,实为列举性规定,并未超出“主要证据不足”的含义。此规定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相互呼应,对应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

如果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存在重大问题,那就说明原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没有依据,最终又回到了“事实认定有误”的问题。由此可见,无论是申请人有新证据,还是申请人主张原审法院做出裁判的证据有问题,最终指向的都是事实认定问题。

例如,在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6民抗2号王文玉、延安市人民检察院与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中,延安市人民检察院就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提出抗诉,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对该案指令再审。

需要留意的是,依据202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如果依据“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申请再审,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而对于其他的证据问题,则需要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此内容规定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三)项,一直延续至今,未做修改。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对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应当予以纠正,这是毋庸置疑的,否则法律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例如,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辽民申6682号大连斯威特电器有限公司、大连天翔电力安装工程处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再审一案中,申请人以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一、二审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分岐,应依法慎重研判,并因此指令再审。

需要留意的是,依据202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如果依据此项内容申请再审,需要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四、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关于程序事项,1991年《民事诉讼法》仅在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了“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

2021年《民事诉讼法》共规定了五种情形,主要包括:①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②非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③剥夺申请人辩论权利;④未经传唤缺席判决;⑤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202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情形,实为列举性规定,并未超出“违反法定程序”的含义。

实践中,确实有很多申请人提出程序抗辩,但法院支持的较少。即使原审存在程序瑕疵,部分再审法院认为该程序瑕疵不影响实体认定,因此不支持再审。但是,如果原审程序确实存在重大违法,已经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则应当再审。

例如,在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8民申111号贺彩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榆阳区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申请人提出原审法院错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导致其未能出庭,剥夺了其辩论权,进而导致案件事实认定有误。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在无证据证明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属程序违法,导致申请人丧失辩论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应进一步查清,因此对本案指令再审。

需要留意的是,依据202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如果依据此项内容申请再审,需要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五、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

此项内容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并无规定,2007年首次写入《民事诉讼法》,并延续至今。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仲裁机构生效裁决和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都无需再举证。因此,此规定实际上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本质是相同的,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发生实质变化,事实认定可能有误,需要重新审查。

依据202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如果依据此项内容申请再审,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不受“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的限制。


六、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如果原审法院审理案件时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该案件肯定应当予以纠正。此类案件最大的难处是,申请人往往无法提供证据。

如果证据充分,此种情形应当启动再审。例如,在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9民抗5号张济生与周初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中,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就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和第十三项(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为由,提出抗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对该案指令再审。

依据202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如果依据此项内容申请再审,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不受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的限制。

综上所述:虽然《民事诉讼法》经过多次调整,但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核心并未发生变化,“纠错”始终是该制度的核心宗旨。因此,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一定要坚持争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已被修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