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评|你的公司决议有效吗?
公司作为拟制的法律人格,必须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的方式作出合法意思表示。一份有效的公司决议,必须同时满足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均合法。因此,当公司决议内容或形式存在瑕疵,法律亦赋予了相关主体对瑕疵公司决议相应的救济途径,这有利于规范治理公司,有效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目前司法实务对公司决议的效力分为无效、可撤销、不成立三种状态。三种效力状态的引发原因和法律后果均不相同
一、公司决议无效的法律适用
公司决议无效的法律适用为《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其法律原理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基本思路如出一辙。可见在民商法的视野下,公司决议作为拟制人格的意思表示的表现方式,想要受法律保护,依旧要满足一般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而在《公司法》视野下,公司决议无效的表现形式常表现为公司决议内容直接与公司法规定相抵触。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如公司决议直接取消股东优先认购权,则决议无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5488号,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股东转让股份时的优先购买权,以及相应的公司增资时的优先认购权,是基于有限公司人合性而享有的法定权利。除非股东明确放弃或者全体股东达成一致,否则不得以资本多数决定方式加以剥夺或者侵犯。”
二、公司决议可撤销的法律适用
“可撤销”与“无效”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法律规定可见,公司决议可撤销的表现形式集中在公司决议做出的程序存在重大问题,所以允许因程序瑕疵而遭受实体利益损失的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撤销该决议。但如果股东认为程序虽然存在瑕疵,但可以接受公司决议的结果,也可以不行使撤销权,这也是程序瑕疵不直接导致公司决议无效的原因之一。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申5143号,法院认为:“本案中,在股东之间对经营问题产生严重分歧的情况下,2018年3月30日兴合公司股东会未通知王宝平等全体股东,侵犯王宝平等股东的表决权。原审法院判决撤销2018年3月30日兴合公司股东会决议,并无不当。”
三、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法律适用
公司法视野下的“决议不成立”可对应一般民法视野下的“合同不成立”。如果说无效否定结果,撤销否定过程,那么不成立否定的则是开始。《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第一次正式提出公司决议不成立,将公司决议的效力状态确立为三分格局。其中规定公司决议不成立的事由有四项;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不难看出,公司决议成立的前提是有足够人数参加了股东会议,如果一份公司决议仅仅是少数股东的集体意思表示,则难以称之为公司这一拟制人格的意思表示,当然也不能称之为公司的决议。比如董事签名为假,未实际召开董事会的,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申917号,法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汉唐公司2016年6月15日董事会决议上李桦的签字并非其本人签署,且无证据表明李桦曾委托或授权他人参加本次董事会并代其表决、签字。汉唐公司主张其于董事会召开前通知了公司董事,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汉唐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召开过涉案董事会,其作出的涉案董事会决议欠缺决议成立要件,原审法院认定该董事会决议不成立并无不当。”
如果说无效否定结果,撤销否定过程,那么不成立否定的则是开始。一份公司决议的生效,必须同时满足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均合法。因此,当公司决议内容或形式存在瑕疵,法律亦赋予了相关主体对瑕疵公司决议相应的救济途径。中小股东亦应选择合适的法律适用,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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