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商评(七)|广东有关再审地方司法文件概要
自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审判监督程序以来,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再审诉讼程序,确保司法公正,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也陆续出台了关于再审的地方司法文件。
以广东省为例,早在2000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省高院)就出台了《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再审申请审查听证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随后,又制定出台了《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再审民事案件审理法院的意见(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规程(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等一系列规定。
有关统计数据显示,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止,这近五年间,广东省高院受理的民事再审案件高达3.2万余件。其中,争议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占到了0.9%,1000-5000万元的占到了9.69%。
我们根据有关文件,对广东省高院再审立案特点及注意事项、广东省高院审查再审申请的主要程序、广东省高院确定再审民事案件审理法院的确定等关键问题,进行了全面总结和分析。
一、广东省高院再审立案特点及注意事项
广东省高院立案庭等相关部门曾发布多个关于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主要有以下内容及注意事项。
(一)有明确的审查原则和审查次数
广东省高院立案庭审查再审申请和裁定再审立案的原则是,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相统一;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广东省高院立案庭以作出原裁判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对同一再审申请只审查一次。
(二)法院对民事案件裁定立案再审关注的核心点
广东省高院对本院、各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民事裁判、调解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会裁定立案再审:
第一类是证据问题。
例如,有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时不知道或举证不能、可能推翻原裁判的证据;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原裁判的主要事实根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
第二类是法律文书和法律适用问题。
例如,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的法律;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第三类是调解及审判程序问题等。
例如,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
(三)对再审新证据的认定
再审中新证据非常关键,有可能直接决定了再审改判的成功与否。关于“再审新证据”的认定,广东省高院对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有明确的认定情形:
该证据在终审裁判阶段已客观存在,只是再审申请人当时无法知道或不能收集到,且该证据同时不属应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原裁判生效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应由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而法院未予采纳、未取证,而审查认为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证据;该证据须能证明原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不当。
另,根据广东省高院的规定,该新证据提出的时限为二年,从生效的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算。
二、广东省高院审查再审申请的主要程序
广东省高院审查再审申请包括以下主要程序:法庭聆讯,合议庭讨论,庭长审批、主管院长审批、审委会讨论,并由立案庭裁定立案、审监庭审理。
(一)法庭聆讯
收到再审申请后,广东省高院在立卷审查后一般会通知再审申请人到法庭聆讯,听取申诉人陈述申请再审的理由和依据。
(二)合议庭讨论
经审查或经聆讯后,提交合议庭讨论。经合议庭评议,一致认为申诉无理应予驳回的,填写《申请再审立卷审查呈批表》,起草驳回申诉通知书,报审判长审批,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报主管庭长或庭长审批。
(三)庭长审批、主管院长审批、审委会讨论
经听证并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再审申请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会拟出书面审查报告。审查报告会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来源、案件的基本事实、原裁判的内容、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合议庭意见。
审查报告将逐级呈报主管庭长、庭长审批。庭长拟同意立案再审,经征求有关业务部门意见后,报主管院长审批,由主管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
(四)立案庭裁定立案、审监庭审理
经主管院长或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决定立案再审的,由立案庭裁定立案,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交广东省高院审监庭审理。
三、广东省高院确定再审民事案件审理法院的确定
(一)省法院审理
根据广东省高院关于确定再审民事案件审理法院的有关意见,下列再审民事案件,一般由省法院审理: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系由原审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原判决、裁定已经中级法院再审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不宜由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
(二)中级法院审理
而根据广东省高院的有关规定,省法院裁定再审的下列民事案件,一般交中级法院审理: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违反其他法律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是一审生效的。
值得关注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多次修正后,上述地方司法文件有的规定可能将不再适用,申请再审时应予以注意。
综上,在广东地区申请再审时,均应对上述广东省高院再审立案特点及注意事项、审查再审申请的主要程序、确定再审民事案件审理法院的确定等关键问题予以高度关注,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起再审,以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注:本文部分数据来自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