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则助力当事人取得再审胜诉
审理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典型意义
公司对外进行商业交易时,公司盖章行为、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签字行为,都视为对公司交易行为的认可,除非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其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视为公司认可盖章文件的内容。
二、基本案情
云南某生物公司与云南浩志公司因买卖合同货款产生纠纷。生物公司起诉主张浩志公司欠付货款,原审依据双方盖章的对账单、供货确认函等认定欠款金额,滇资公司以原审存在证据认定矛盾、货款数量重复扣减、漏算百万元为由申请再审。浩志公司抗辩已付清货款、相关文件非真实意思表示,并主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移送。云南高院审查认为,原审证据认证无误,生物公司提交的汇总表为单方制作,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最终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三、代理经过
本所律师接受浩志公司的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梳理,针对一审、二审、再审双方证据、陈述以及法院认为部分进行分析,向云南高院充分论述了浩志公司在与生物公司进行结算时,双方对结算表中的金额已经盖章确认,没有证据可以推翻双方确认的结算协议。
四、裁判结果
云南高院经过审查,最终驳回生物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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