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评(三)|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股东权利限制


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这既是《公司法》所确立的法定义务(《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也是股东之间的约定义务。但是在现实中,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仍然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为保障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便有必要对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进行权利上的限制。

一、股东出资的具体形式

如欲理解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的相关问题,首先需要了解股东可以以什么形式出资。一般来讲,虽然货币出资在实践中最为常见,但实际上,股东出资的具体形式并不必拘泥于货币,非货币财产同样可以,因此,实物、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等原则上也均可以用于出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非货币财产用于出资,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可以货币估价;(2)可以依法转让;(3)非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此外,《公司法》还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如此规定的目的正是在于,严格约束股东,使其充分、足额的履行出资义务,以防止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本文所指的瑕疵出资是狭义上的瑕疵出资,不包括未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情况。

二、瑕疵出资

所谓瑕疵出资是指,在公司设立或增资过程中,股东未按章程及法律规定履行其出资义务,常见的瑕疵出资的情形包括:

1.未足额出资;

2.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

3.以设立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4.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6.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未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三、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对抽逃出资的情形有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由此可见,抽逃出资主要是指,股东将其已交付至公司的出资不经合法途径抽回。此时,虽然其名义上取得了股东资格,但是由于其没有实施真实的投资行为,不仅没有使公司以其资本进行经营产生利润,而且还损害了公司利益。

四、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股东权利限制

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情形下,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理解上述规定,需要注意的是:

1. 对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权利进行限制的前提是,公司章程有规定或股东会作出了正式的决议,如果公司章程事先没有规定,而且在出现出资瑕疵和抽逃出资的情形时,股东会对此也没有作出正式的决议,那么公司便无权对其股东权利进行限制;

2. 只能对股东的自益权进行限制。在实践中,股东权利限制的范围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该范围应限于股东的自益权,共益权则不在其中。所谓自益权就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比如上文中所提到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共益权则是指,股东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为目的或以个人利益为目的兼有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临时股东会召集请求权、表决权以及质询权等。

3. 瑕疵出资和抽逃部分出资并不会影响股东身份的确认。在未丧失股东身份之前,其股权权利只是受到相应的限制,而非被完全剥夺。

4. 如果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那么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其实无异于没有出资,在此情况下,其未履行作为股东的义务,自然也就不应享有股东权利。公司可以作出股东会决议将不履行股东义务的股东从股东会中除名,不再享有股东权利,无论自益权还是共益权都不能行使。

综上,对于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股东权利进行限制,但是在实践中,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比如,因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将要被限制权利的股东仍然可以行使表决权,如果该股东的表决权对结果不具有决定性作用,那么就可以正常作出限制该股东权利的决议,但是如果该股东的表决权足以影响股东会决议的结果,那么其完全可以通过控制表决份额使股东会无法作出限制其股东权利的有效决议。瑕疵出资及抽逃出资的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份额越大,限制其权利的操作难度也就越高。因此,公司章程对表决权的设计其实尤为重要,例如,既可以约定股东根据实际出资的比例享有相应的表决权,也可以约定股东全部出资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仅能享有较小比例的表决权。

股东出资瑕疵、抽逃出资的股东不仅需要对公司、股东承担责任,还可能会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甚至如果情形严重的可能会触发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鉴于此,建议股东充分履行出资义务,防止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