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评(二)|债权人未来对公司追偿的新方式


2022年12月30日,中国人大网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草案”)。该公司法修订草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为顺应时代的发展、健全法治环境,而对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部分修正和补充。

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较为重要的调整是进一步明确和提高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如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没有完全承担出资义务,导致后续公司实际运营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在起诉公司承担债务时,要求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对类似情况作出了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如债权人发现债务公司在设立时便存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只能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共同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公司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发生上述情形时的责任承担人,在第五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应当由该股东补足其差额,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即:如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没有完全承担出资义务,导致后续公司实际运营中出现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在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基础上,债权人可以根据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规定,在将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作为被告起诉的同时,将该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同作为被告起诉,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如果公司成立后,股东没有按期足额出资,导致公司在运营中出现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债权人亦可以同时起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即:如债权人对案涉公司享有到期债务,且发现案涉公司存在未按期足额出资的情形,可以在起诉时将公司、未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及董事会成员列为共同被告。相应的,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董事会成员应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忠实勤勉义务,已向未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否则,董事会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在公司成立后,如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法修订草案发布之前,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致使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人民法院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查明事实后,会依法判令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只有存在明确证据,证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才会依法判令协助抽逃出资的人员在协助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但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五十七条对上述条款作出修正,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即:公司法修订草案不仅降低了董监高承担责任的前置条件,还增加了承担责任的范围。如债权人发现债务公司的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可以在尽到初步举证义务后,同时要求董监高与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续在诉讼中,应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明自己不负责任。

综上,相较现行的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法修订草案进一步规定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将“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的工作重心转移到“董事会对公司负责”上。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总体而言,更利于整顿社会市场风气、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也更利于充实公司资本、保障债权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