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商评|如何认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虚假诉讼?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类诉讼。此类诉讼看似简单,实则有的案件非常复杂,其中蕴含着大量的法律问题,甚至有的案件当事人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方式提起诉讼,从而获得非法利益。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也是虚假诉讼的重灾区,一直居高不下,是当下的热点话题之一。
一、什么是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或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损坏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虚假民间借贷诉讼高发原因
首先,民间借贷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资金交易方式,人们对其非常熟悉。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关系相比其他纠纷相对简单
其次,由于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前期只要求原告提交债权凭证,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即可,证据材料比较简单,便于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最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隐蔽性比加强,一般情况下难以进行甄别,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存在虚假诉讼比较困难。
三、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特征
(一)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
当事人之间通常存在某种关系,比如亲戚、朋友、同学、哥们等特殊关系,总之双方有一定的关系基础。
(二)当事人双方基本无对抗
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让法院缺席判决,或者被告不到庭委托代理人出庭,或者被告出庭对原告的主张均认可,双方之间根本未产生实际对抗。
(三)双方所述事实虚假
法官在审理事实过程中,双方对于款项发生的原因、交付方式、款项来源等基本问题叙述不清,关键问题回答的模棱两可,甚至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形,很可能会被法官认定为虚假诉讼。
(四)调解或缺席判决结案
出庭的被告对于原告的主张均予以认可,双方通过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有的被告干脆不出庭,最后等待法院缺席判决。
四、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十八条采纳了合理怀疑加综合判断的模式,列举了可能是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方式,具体如下: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出借人是否实际出借款项是认定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是否属于虚假诉讼的关键,有的出借人的经济水平有限,明显不具备出借大额资金的能力,需要出借人进一步举证证明,否则将会认定为虚假诉讼。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此种行为是虚假诉讼中最为常见的方式,法官不仅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还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及常理进行综合认定,如果事实含糊不清,前后矛盾,提交的证据前后逻辑混乱,有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在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原告通常只需要提交债权凭证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即可,因此,债权凭证是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关键,如果出借人不提交债权凭证或者伪造债权凭证,法院审查后发现问题,也可能会认定为虚假诉讼。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通常情况下,真实的民间借贷诉讼的当事人双方几乎很少多次参加诉讼,除非双方之间存在多笔借款。如果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多次参加诉讼,那么法官应对该诉讼是否为虚假诉讼产生合理怀疑。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如果是虚假诉讼,被告为了避免言行被法官发现破绽,通常选择不出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庭,由于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前后出现矛盾,法官也可能会认定为虚假诉讼。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任何诉讼案件双方都对抗性,而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不具有实质对抗性,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主张均予以认可,很明显不符合常理,法官也可能会认定为虚假诉讼。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虚假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但是在获取利益的同时也会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或者转移资产,伙同他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如果其他债权人或者权益人对当事人的诉讼提出异议,法官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往往会采用符合市场行情的价格进行交易,如果出现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法官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法律赋予当事人在参加诉讼时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就民间借贷诉讼而言,当事人也可以放弃行使权利,但是如果当事人不当放弃权利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法院应判断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该条款是一个兜底性条款,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虚假诉讼的方式层出不穷,需要法官通过审判实践进一步补充完善。
五、构成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法律后果
经审理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如果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应当不予准许,并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予以制裁,比如罚款、拘留等,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六、结语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现象越来越多,究其原因无非是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或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对律师而言,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不仅要做到勤勉尽责,更要守住律师执业底线,同时还要告知当事人要诚信诉讼,向释明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维护司法权威。
参考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十九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原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原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原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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