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商评(八)|出借人能否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民间借贷作为社会融资中最为简便易行的融资方式,也常常是融资风险最高的方式之一。这也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常常成为民事诉讼争议的高发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通常情况下出借人会同时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与违约金,且主张比例甚高。如果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其诉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呢?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所出现的诸多情形,关于逾期利息与违约金的问题,至少需要考虑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是否约定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第二,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之和是否超过4倍LPR(或24%)。

裁判观点图:

北京商则律师事务所.png

我国现行法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下称《民间借贷规定》)之规定,借款人未能如期偿还借款,应当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另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如果借贷双方约定了逾期利息,则从其约定,但上限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反之,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上图可知,存在两种情形:

其一,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息,出借人主张按照借期内利息进行计算,人民法院法院予以支持;

其二,双方为约定借期内利息,出借人主张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息,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与此同时,该《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如果借贷双方同时约定了逾期利息与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则出借人同时主张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与违约金时,人民法院在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的四倍(4*LPR)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部分则不予支持。(2020年8月20日之前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的利率保护上限为24%)

经典案例:

此处谨列此经典案例,供读者参考:

唐山BZ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唐山BH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二审

索引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877号

案件概况:2013年4月6日,BH公司作为出借人与BZ公司作为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民币2.8亿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9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0%,按季结息,每个季度末的20日为结息日,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BH公司于2013年4月7日向BZ公司开户行为交通银行唐山分行、账号为13×××05的银行账户汇入人民币2.8亿元,当日BZ公司向BH公司出具了收到2.8亿元借款的收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

“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既约定合同期内的利息,也约定了逾期支付利息的违约金。根据《民间借贷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百货公司有权一并主张利息和违约金之和。鉴于《借款合同》约定了合同期内10%的年利率,又约定借款方未按期支付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即年利率18.5%的违约金,也即合同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之和已经超过了年利率24%,则法院仅支持合同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之和未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即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共计支持24%。”

(注:2020年8月20日以前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利率保护上限为24%,2020年8月20日以后受理一审案件,适用利率保护上限为4*LPR)

商则团队温馨提示:

民间借贷纠纷系民事诉讼高发领域,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务必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1、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及逾期利息。

2、约定违约金及逾期利息之和切勿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的四倍(4*LPR)。

3、签订纸质或电子借款合同,尽量避免口头约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