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评(七)|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债权人如何维权?
注销登记是公司主体灭失的标志,注销后关联其本身的债权债务一应清理。为了避免公司利用注销制度逃避债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加强了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清算是公司注销、终止的前置程序,如果公司未经清算而直接办理注销,那将造成公司人格的不当终止,债权人不能按照正当程序实现债权,其合法权益将因此而遭受损失。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合理维权。
一、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哪些主体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亦可请求承诺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故债务公司没有清算就登记注销,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债务承诺人均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虽经清算,但清算程序或实体不合法,哪些主体应当承担责任?
公司已经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但清算程序、实体不合法,公司仍然存在未清偿的债务,清算义务人依旧需要承担责任。
公司清算不合法或不当,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未按照法定程序、方式通知债权人,即公司没有将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导致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债权;
2、未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权债务,优先清偿尚未到期债务;
3、遗漏债权债务,怠于清算导致部分账目无法查清、恶意处置财产等等。
当债权人发现此种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清算组人员、存在过错的其他股东承担损害赔偿和补充赔偿责任。
三、执行程序中发现债务公司自行注销,能否追加被执行人?
1、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请求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之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四、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771号,杨某与贵州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杨某是A公司的清算组负责人兼股东,其认可在公司注销前未组织清算,也未通知贵州银行申报债权。
杨某主张:案涉借款系实际股东所为,杨某对此并不知情,也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贵州银行认为:杨某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是其股东资格的认定依据,公司的章程和工商登记信息具有对外公示效力,是法律意义上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
最高法认为:
二审判决认定杨某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基础是A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而目前公司已不具备清算条件,杨某作为公司股东,因负有法定清算义务而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杨某再审中并不否认其未对上述公司组织清算,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目前具备清算条件,基于此事实,二审判决其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信息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与公司进行市场交易的相对人对此享有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杨某应当对挂名公司股东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清楚,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其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基于挂名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各方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虽然公司注销可以清理过往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必须要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一旦发现债务人利用注销制度逃避债务,应当及时提起诉讼或追加被执行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