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则法评|解读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与辞任
新《公司法》颁布之前,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辞任、新法定代表人的确定问题,在司法裁判层面一直没有达成共识。新《公司法》修订过程中,关于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和辞任规则也并非一开始就整合于一体,而是经过了四次优化与调整,最终形成了新《公司法》第十条(以下简称“本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相较于原《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条作出重大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扩张
本条第一款意在明确何者具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1993年《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兼任;2005年《公司法》将担任范围扩张至经理;本条再次扩展至“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极大增加了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候选群体。
具体而言,本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就是指“执行董事”,与原《公司法》规定的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从而,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显著扩大,包括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兼任董事的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不兼任董事的经理等。
二、法定代表人的辞任
要理解本条第二款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辞任规则,需要与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章程变更办法规定相联系,具体而言,分为三个层面。
第一,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依附于执行董事、经理等职位。法定代表人本身仅是一个身份,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职务,也不存在某人仅出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即担任法定代表人根源于其担任了执行董事、经理的职务,而后根据公司章程关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兼任法定代表人。因此,本款顺理成章地规定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二,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执行董事、经理的辞任规则。即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执行董事、经理能否只辞任法定代表人而不辞去执行董事或经理的职务,这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若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则董事长不能只辞任法定代表人,否则会导致公司无法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除非变更公司章程。
第三,变更法定代表人不需要变更公司章程。如前所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依附于执行董事、经理等职务,因此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是根据章程、基于其他法律事实自然变动的结果。由此,公司治理和司法实践中的以下两个难题便迎刃而解:其一是法定代表人欲辞而不能辞的尴尬场面;其二是因法定代表人欲辞而不能辞引发的各种争议和诉讼。
三、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本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此中包含五方面的问题。
第一,法律可以容忍公司在30日内没有法定代表人。
第二,在法定代表人辞任30日内,公司负有确定新法定代表人的义务。
第三,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公司未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后果,这有待于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相应的督促措施。此外,董事会若怠于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可追究其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四,若法定代表人辞任,公司负有涤除原法定代表人登记的义务,否则原法定代表人可依据本条提起涤除登记诉讼。
第五,由于董事、经理可只辞去法定代表人身份,则从其内部辞任到变更登记期间,可能发生表见代表行为,因此可能会给公司经营带来一定风险。
四、结语
新《公司法》第十条为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这一难题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基于公司治理中对涤除登记规范的迫切需求,仍然有待于监管部门出台涤除登记的实施细则,同时也期待司法裁判中统一涤除诉讼的相关规则,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