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商评|案件获再审改判后,申请执行回转是否受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败诉方不服生效判决申请再审不会产生中止执行程序的法律效果。但若案件执行完毕后,该案反而被再审法院提审改判,被执行人则必须通过执行回转程序拿回已被执行划转的财产。那么执行回转是否受到申请执行时效的约束?

 

一、现行法对于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于申请执行的时效,我国立法经历了从不变期限到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转变。从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6个月至1年到2007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为2年,再到2012年、2017年、2021年以及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均沿袭该条规定,一再确认申请强制执行的诉讼时效是2年。

 

二、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及执行回转

申请执行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及时行权,维护法律生活秩序的安定,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行踪及财产线索,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开展。

执行回转是指在部分执行或全部执行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人民法院依据新的法律文书将原债权人因执行所得利益强制执行给原债务人,以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

 

三、执行回转程序的法律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65条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显然,从最高法院对执行回转程序的定位来看,执行回转并非原执行案件的延续,是一个新的独立的执行案件。从执行时效制度的目的出发,执行回转案件理应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以此督促执行回转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持法律生活秩序的安定。

综上,如果案件经过再审被改判后,建议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回转的诉讼时效是2年,申请执行的起算时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需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立案。

 

四、参考案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执复16号执行复议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执监60号执行监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