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商评(二)|如何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企业间资金拆借,在实践中是非常常见的一种现象。但是,因为我国金融监管较为严格,对从事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有资质要求,所以法律一度不认可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5号),明确回复道: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因此,在之前很长一段时间里,民间借贷主要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以及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

不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逐渐放开了对企业间借贷的限制。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二次修正后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认可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第十条规定: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此《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之不一致的,以此《规定》为准。

因此,根据当前法律的规定,企业间签署的借贷合同一般是有效的。为了保证合同效力,企业间签署借贷合同时,需要重点注意以下内容:

一、企业间借贷应符合法律行为有效的基本要求

一种法律行为是否有效,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它是否符合最基本的有效要件,然后再考虑法律对该行为的特殊规定。借贷作为一种法律行为,首先应当符合《民法典》对行为效力的有效性要求。概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借贷行为没有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2.签署合同的具体行为人必须得到企业的授权,有权代表企业签署该合同,如:签字人最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借贷行为应当是双方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图等意思表示瑕疵;

4.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二、作为有名合同,借款合同应同时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

(一)借款资金的来源应当合法

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非常普遍,形式也各有不同。有直接借款的,也有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无论是哪一种方式,借贷资金的来源都应当合法,不能涉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或涉嫌非法集资等。部分企业套取贷款后转贷谋利,甚至有企业向本单位员工集资用于放贷,这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情节严重的,甚至有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占罪等刑事犯罪。

(二)不能以放贷为业

企业间的借贷应当是正常的资金拆借行为,不能是以放贷为业。如果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频繁提供借款,此种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仅是企业,如果自然人频繁对外放贷、符合法律对“职业放贷人”的认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是无效的。虽然目前法律放开了对企业间正常借贷的限制,但在当前的法律体系内,仍然只有取得专门资质的金融机构才能从事贷款业务。

(三)借款用途应当合法

借贷行为不能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如果出借方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方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却仍然提供借款,该借款合同无效。换句话说,如果借款实际用途涉嫌违法犯罪,此时,只有出借方不知情或不应当知情,借款合同才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因此,在出借资金时,出借方应当尽到足够的审查义务,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用途等。否则,若借款方以此为由提出抗辩,该合同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对出借方而言,极其不利。

(四)对利息的约定应符合法律规定

借款合同中对利息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对利息的约定不会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但关于利息的争议始终是民间借贷中无法忽视的问题。因为民间借贷中高利贷行为屡见不鲜,而我国近年来不断下调对利息的保护,所以很多借款人提起诉讼,主张其已经超额归还了本息。此时,原本约定的高额利息基本都不予支持。

综上,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目前的法律规定一般是予以认可的。但是如果涉及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借款方有权提出抗辩。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民法典》对合同无效后果的法律规定,出借人可能仅有权要求归还本金,或者仅能主张较少的资金占用费。

参考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十条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