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商评(三)|道阻且长,行则将至:审判监督程序40年立法沿革
在“两审终审”的原则之下,审判监督程序历来都被视作一种“非常规的”救济途径,然而,不论“两审终审”的原则,还是“裁判终局性”的概念,究其源头,均滥觞于西欧,对我国而言,实属司法舶来品。相比之下,在我国历史上,向来都流传着“有错必纠”的思想与理念,“击鼓鸣冤”的传统则更是源远流长。由此观之,审判监督程序之于我国司法实践而言,其实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而新中国成立以来,审判监督程序也随着《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修改,几经完善,并留下了许多“惊喜”与“遗憾”。
一、序章:82《民诉法》中的审判监督制度
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下称“82《民诉法》”),这标志着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的诞生。从起草到通过,历时两年有余,先后三度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82《民诉法》可谓来之不易。这部法典虽然受限于当时的立法环境,具体规定尚显粗疏,但却仍为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制化开一先河,而我国的审判监督制度也正是在此时初具雏形。
从82《民诉法》第十四章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为数不多的条文中,可以发现,这一时期的审判监督程序以法院为绝对主导,检察院的抗诉权并未在法典中得到“一席之地”,而当事人虽然有权申诉,但是由于具体规定的缺失,实践中不得不同时面临“申诉难”与“申诉滥”两大困境,在“投诉无门”与“终审不终”间反复徘徊。
上述种种现象表明,我国刚刚起步的审判监督制度确实亟待进一步完善。
二、时代的回声:91《民诉法》中的审判监督制度
82《民诉法》固然意义深远,但囿于试行法的属性,不尽如人意之处良多,因此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与司法实践的发展,91《民诉法》应运而生。
与现行《民诉法》稍作对比便能够注意到,91《民诉法》所确立的审判监督制度的基本构造,大体沿用至今。在这部法典中,审判监督程序改由第十六章规定,条文也从4条增加到了12条。格外值得铭记的是,在称谓上,91《民诉法》以“申请再审”替代了“申诉”,并首次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与法定期限。与此同时,检察院的抗诉权也被正式予以认可,而且,在判决与裁定之外,调解书也在逐渐开始成为审判监督的对象之一。
不得不说,91《民诉法》字里行间都在回应时代的需求,对信访申诉行为的“诉讼化”改造就此开启,当事人于二审后寻求救济的程序性权利得到了更为坚实的制度保障,在此意义上,这部法典的确堪称时代的回声。
三、有的放矢:07《民诉法》中的审判监督制度
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实施了十六个年头的91《民诉法》,也终于须要直面“年久失修”的问题,于是,2006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程序。这本是一次被寄予厚望的“重大工程”,但最终却“事与愿违”,07《民诉法》只是对91《民诉法》进行了局部修改,预期中的全盘完善并未出现,所幸,审判监督程序与执行程序一道,成为了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91《民诉法》虽然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但是仅有5项,而07《民诉法》则将上述事由扩充至13项,基本涵盖了事实、法律、程序等方方面面,而为了抑制法院对再审申请立而不查、审而不决、消极应对、肆意处置等现象出现,07《民诉法》还专门确立了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以及处理方式。检察院方面,抗诉事由与再审申请事由同步,一齐得到了扩充,除此之外,07《民诉法》实施以后,地方各级检察院还随之取得了对同级法院生效裁判进行“纠错”的权力,此举虽然健全了审判监督制度的一个重要侧面,但是同时也埋下了检察院随意抗诉、过度监督的隐患。
以上一系列的修改举措表明,07《民诉法》目标明确,着力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再审难”的问题,通过对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使得审判监督程序更具可操作性,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均得到了重点关注,如82《民诉法》那般,法院于审判监督程序中“一家独大”的局面似乎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四、千呼万唤始出来:12《民诉法》中的审判监督制度
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确留下了遗憾,然而,念念不忘,必有回响,5年间,随着担保法、合同法、婚姻法以及民法通则等一系列法律的颁布与修订,民事诉讼法也再次迎来了修改的契机,“千呼万唤始出来”,12《民诉法》终于面世。
在本次“大改”中,审判监督程序自然也受到了调整。其中,不论再审申请事由的微调,还是再审申请期限的缩短,均显示出,12《民诉法》正试图在“既判力”的约束与“有错必纠”的理念之间寻求某种价值平衡,在回应“再审难”问题的同时,这部法典还希望对“再审滥”的现象予以规避。此外,随着本次修订,调解书也再次成为了审判监督制度所留意的对象,上个世纪,91《民诉法》首次将调解书纳入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范围,时隔21年,12《民诉法》更进一步,规定法院/检察院亦有权主动对调解书启动再审/提起抗诉。当然,本次修订格外值得关注的是,检察建议制度的确立,至此,检察院于抗诉之外,又取得了法律监督的新方式。无独有偶,这部法典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寻求救济的另一条途径——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建议。多管齐下,作为“纠错”程序的审判监督制度愈发呈现出全方面、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2012年后,饱受沧桑的民事诉讼法又经历了两次修改,但2017年的修改仅新增了一个条款,与审判监督制度并无关联,而2021年的修改则将重点放在了民事诉讼程序的繁简分流之上,审判监督制度同样未受实质性影响,于是,我国现行审判监督程序的制度框架如今暂时定格在了2012年。
自1982年至今,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已经度过了四十个春秋,审判监督制度同样走过了四十个年头,千锤百炼,大浪淘沙,现行《民诉法》第十六章虽然已是几经修订的成果,但仍不乏有待改进之处,而在实践当中,更有众多障碍尚存,道阻且长,行则将至,尽管困难重重,但仍将定分止争的希望寄托于法律之上,并坚信公平与正义终将实现,或许这便是审判监督制度的最大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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