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商评(二)|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对再审案件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202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号:法〔2021〕24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再审审级管辖制度进行了改革,将原本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的再审案件“下交”到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产生了重大影响。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一、之前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再审案件,改为由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但是,审级制度改革后,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能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实践中,在《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后,对于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直接递交给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会将材料移交给对应的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二、对符合两种特殊情形的再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同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还规定:当事人以“适用法律有错误”为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依法必须载明的事项外,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中声明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适用的诉讼程序没有异议。

但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申请再审的案件,当事人都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有问题,以此项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极少。截至2022年10月19日,以“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为关键词在威科案例数据库进行检索,暂未检索到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再审案件。

因此,对于需要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来说,一定要将再审材料递交至作出生效判决的高级人民法院。如果误将材料递交给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再将材料移送给高级人民法院,至少会耽搁3-6个月的时间。对案件当事人来说,这是完全没必要的时间损失。

《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后,实践效果明显。2022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作出《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对改革试点的成果做出肯定,并指出:试点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新收民事、行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2275件,较试点前下降85.33%,占全部民事、行政案件比例从试点前63.93%降至19.36%,案件数量结构明显优化,有效解决再审申请滥诉和审查程序空转问题。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试点工作要求,优化再审职权配置,普遍采取“终审审理和再审申请审查相分离”的模式,强化再审程序制约监督,有效提升再审申请审查质效。

根据我所近两年代理再审案件的实践经验,《实施办法》施行后,对当事人影响最大的主要有两点:一是不能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是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均有大量再审案件积压,再审案件审查的速度有所放缓,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前期受理的速度也开始变慢。其中,北京、江苏、广州等地尤为明显。

因此,根据再审案件的当前情况,对于想要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建议委托专业律师,避免在程序上耽误不必要的时间。对于律师来说,一方面需要定期联系法院、跟进案件进展,另一方面,律师也可以利用此段时间,补充搜集新证据,或者补充检索参考案例及参考文章等,递交给再审法官,尽量给法官提供更多的参考依据,以便于法官接受和采纳我方当事人的再审观点。

【参考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2021〕242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发布日期:202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