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评(五)|股东代位诉讼适用情形及注意事项


股东代位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股东派生诉讼。基本含义为:如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损害了公司利益,或者他人损害公司利益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拒不维护公司利益,则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提起股东代位诉讼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股东提起代位诉讼,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是股东提起代位诉讼的前提

实践中,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极其常见。被大股东控制的公司,无法通过正常程序维护自己的利益。此时,公司的小股东就可以提起代位诉讼,请求法院对大股东的侵权行为予以认定并要求赔偿。

例如,在杨帅军、新疆亚欧大陆桥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案中[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1052号],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大陆桥公司作为天博公司的控股股东,将本应属于天博公司经营的运输代理服务交由其关联公司中铁物流公司和中铁外服公司经营,违反了公司决议,减少了天博公司可能获得的业务机会并造成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大陆桥公司滥用股东权利,将公司业务交由关联公司经营损害公司利益,依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并判令大陆桥公司向天博公司赔偿损失。

(二)股东不能直接提起代位诉讼,需履行前置程序

如果是董事和高管损害了公司利益,股东需要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起诉;如果是监事损害了公司利益,股东需要先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起诉。

相关主体收到书面申请后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可以直接起诉。此外,如果公司内部的架构不完善,导致事实上无法完成前置程序的,股东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例如,在周长春、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中[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679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6期],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本案证据无法证明湖南汉业公司设立了监事会或监事,周长春对该公司董事李世慰、彭振傑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客观上无法完成”,“周长春主张可以不经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直接提起本案诉讼的上诉理由成立”。

(三)起诉主体需要满足一定的持股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对起诉股东的持股比例无特殊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提起代位之诉,需要连续180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份。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是指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二、股东代位诉讼的利益归属于公司,并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股东代位诉讼虽然是以股东的名义提起的,但因为股东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所以,如果胜诉,胜诉的利益归属于公司。现有案例中,法院也均判决侵权股东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因为实践中很多大股东实际控制公司导致公司无法维权,所以计算诉讼时效时,应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相关规定。

例如,在张春峰、王昕晔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案中[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34号],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股东代表诉讼所行使的实体请求权在性质上并非股东个人的请求权,而仍属于公司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的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则上仍应依法从权利人即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曾经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当时虽然知道权利受损害,但公司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长期管理公司形成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而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构成诉讼时效中止情形,应当适用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规定”,并判令侵权股东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参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

第二十五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