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则法评|民事诉讼中哪些事实不需要举证?


证据是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需要当事人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但在诉讼中,存在无需举证即可被法院认定的事实,本文列举如下:

 

一、对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

在诉讼过程中,如对方当事人陈述于己不利的事实,或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承认,则另一方无需对此进行举证。

需要注意的是,上文中的“陈述”,非单指开庭中的口述,而是包含诉状、答辩、代理意见等书面材料。如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诉讼代理人的自认同样为免证事实,但委托人当场否认的除外。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有两种可撤销自认的情形:

1、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

2、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二、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无需举证

自然规律是存在于自然界的客观事物内部的规律,不能被改变、创造或消灭,亦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定理是经过逻辑限制后证明为真的陈述。定律是事物在一定条件下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

 

三、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举证

众所周知的事实指在⼀定范围内,被⼤多数⼈认为是客观真实的事实。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目前尚无明文法律规定其范围,但通过字面含义,应有两个构成要件。

1、“众所周知的事实”中的“众”,应为具有正常认知能力的不特定多数人。

2、“众所周知的事实”中的“事实”,应符合事物运转,使多数人确信其发生。

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举证,但对方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四、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无需举证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基础事实的存在,可以推定出的事实。

如张某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相关人员可以申请宣告张某死亡。此时,基础事实是张某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法律规定是民法典第四十六条,那么“张某死亡”的事实,就是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免证事实。当然,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五、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无需举证

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296号案件中,原告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甲公司是涉案专利的权利人,乙公司对其侵权行为进行赔偿。

最高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的原董事长曾任职于甲公司,并管理甲公司产品的全部运营工作,属于公司核心工作人员,并曾任法定代表人。可见,乙公司的核心人员接触或可能接触过甲公司的涉案技术图纸。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来自甲公司。结合其他情况,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100万元。

在上述案件中,人民法院便采取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另一事实的方式进行裁判。

 

六、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无需举证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已经认定并以此作出裁决的事实,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无需再次举证证明,但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七、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无需举证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具有公示效力,对于生效文书中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在后续案件中可直接被法院采纳,无需当事人再次举证证明,但另一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事实的除外。

 

八、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无需举证

公证文书是公证机关对需要公证的事项,经法定程序审核通过后,向申请人核发的文书。对于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采信,当事人无需再次举证,但另一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参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