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最高法发布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


一、合议庭制度历经多次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合议庭的规范运行,先后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合议庭制度进行规定并不断完善。

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明确合议庭职责,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6日颁布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法发〔2022〕3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现阶段司法环境的新特点和新要求,对合议庭的工作制度进行了调整和细化。

二、《意见》的核心原则及主要内容

《意见》着重体现以下三个原则:

(一)坚持司法规律,落实共同审理、平等行权、权责一致等基本要求,充分尊重合议庭作为基本审判组织在办案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准确把握改革要求,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管相统一。

(三)尊重基层实际,针对需要因地制宜细化规定的问题,《意见》提出原则性、倡导性意见,不搞“一刀切”,由各级人民法院结合本院实际合理安排。

《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合议庭组成机制,完善了合议庭成员职责、评议规则和裁判文书制作方式,并就合议庭运行与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机制的衔接等重点问题作出规范。具体而言,主要规定了如下十二项内容:

(一)合议庭履职及责任

(二)合议庭产生方式

(三)相对固定的合议庭

(四)审判长的确定

(五)评议时机

(六)在线评议

(七)评议时的发言顺序

(八)评议笔录的制作

(九)少数服从多数和民主集中制

(十)合议庭审理“四类案件”时的监督管理

(十一)裁判文书的签署和印发机制

(十二)《意见》的适用范围

三、《意见》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合议庭制度一直都是司法审判工作顺利推行的重要保证,对维护司法公正、促进法官依法履职等,均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实践逐渐发生新变化,原有制度规范逐渐无法适应新的审判需求。《意见》注重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印发的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审判权责清单、统一法律适用、“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等改革文件有机贯通、协同配套,完成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制度拼图,对审判工作的规范运行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