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意见浅析
为进一步完善申请执行监督案件办理程序,推动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了《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3〕4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执行监督案件办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系列共性问题进行了规范和指引。
一、申请执行监督制度的现状
在《意见》出台之前,关于执行案件申请监督,并无统一的全国性、系统性法律规定,仅有部分省份出台过相关地方规定,如广东、江苏和山东等。不过,这些地方性规定主要针对具体争议事项,法律内容体系有所欠缺。
另外,经检索在先案例,之前受理执行申请监督案件的机构有的是法院,有的是检察院,并不统一。提起监督申请的当事人地位也有所差异,有的监督申请主体是申请执行人,有的是被追加的案外人。但相关规定并未对不同情况作出区分,裁判标准并不统一。
二、注意事项
1.《意见》主要针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于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申请监督的案件,是另外一个程序。
但不管通过哪个程序寻求权利救济,都是针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而不能直接要求对生效判决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2.根据《意见》的规定,申请执行监督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相类似,需要先用尽法院程序,然后再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从如下方面进行了规定:
1.立案受理
①应当异议而未提,越级申请监督的不受理。
解决办法:应当先向异议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执行监督。
②应当复议而未提,越级申请复议的不受理。
解决办法:应当先向复议法院申请复议,或申请执行监督。
③执行法院怠于采取执行措施的,可向上级法院请求提级执行。
2.实体救济和程序救济都可时,优先实体救济
对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因为涉及到实体问题,一般不作为执行复议或执行监督案件受理,而是要求案外人通过寻求实体争议救济程序解决(审判监督程序、另诉)。
3.多次和重复申请执行监督的不受理
对法院就复议裁定作出的执行监督裁定,当事人又提出执行监督申请,法院不予受理。
解决办法:到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
4.申请执行监督的期限
对执行复议裁定不服申请执行监督的期限为:执行复议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
5.层级管辖
一般情况下,对执行复议裁定不服的,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监督。
对高院的执行复议裁定不服,继续向高院申请执行监督。只有对事实、程序无异议,认为适用法律错误,才能向最高法申请。
参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