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TQ公司与C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典型意义:
在原审我方客户败诉的情况下,经本所律师代理,再审取得胜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基本案情:
案外人肖某、杜某挂靠CX公司与TQ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相关补充协议,建设相关工程。后双方约定总工期延长155日历天。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先由案外人肖某、杜某挂靠CX公司与TQ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后由Z某挂靠CX公司实施。由于肖某、杜某、Z某均无建设工程相关资质,因此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系无效合同,TQ置业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另外,TQ置业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工期延误受到损失的具体数额。因此,TQ置业公司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TQ置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TQ置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经过:
本所律师接受TQ置业公司委托,经梳理全案事实,分析关键证据和原审法院裁判思路后提出:
(一)原判错误认定TQ置业公司系“追求或者放任”Z某挂靠施工,在TQ置业公司并不知晓Z某的情况下坚持认定案涉施工合同无效,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二)原审判决已经确认案涉工程确实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但最终以TQ置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工期延误损失具体数额为由,直接驳回TQ置业公司关于工期延误损失的全部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所律师第一时间与法官沟通,递交了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同时,本所律师还做了大量其他工作,如绘制法律关系图、收集整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典型案例、归纳总结法学界的权威学术观点等,提供给法庭参考。
裁判结果: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黔民申4924号裁定,采纳了本所律师的再审申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本案我方客户TQ置业公司取得完全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