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Y先生诉Q先生、Z先生合同纠纷再审案
典型意义:
在对方当事人不服终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立案的情况下,经本所律师代理,再审取得胜诉,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30日,本所委托人Y先生先生与原审被告Q先生先生签订了关于转让上市公司HL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收益权的转让合同《股票收益权转让协议》。且Y先生先生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的合同义务,Q先生先生也履行了部分的合同义务。彼时,该上市公司已发布了停牌重组的公告。由于Y先生先生曾为该公司的重组提供了法律,于是原审被告Q先生便以Y先生先生违反《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的禁止性规定为由,主张其与Y先生先生签订的《股权收益转让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请求法院该判该合同无效。
代理经过:
本所律师接受了Y先生的委托,经过司法大数据分析,采用法律关系图详细梳理本案的全案事实并分析关键证据和原审法院的裁判思路后提出:
一、由于案涉协议《股票收益权转让协议》签订于2015年,所以Q先生先生引用的2019年施行的《证券法》属适用法律错误。
二、关于该案涉协议的效力问题,由于该协议的交易标的是股票收益权,而非股票,并不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并且由于Q先生先生系案涉上市公司的股东,而Y先生先生仅仅是该公司法律服务方,并且交易的价格是Q先生提出的,因此在整个交易过程中,Y先生先生并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的情形。与此同时,本所律师第一时间与法官直接沟通,并递交了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此外,本所律师还做了大量其他工作,如绘制法律关系图、收集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十余个典型案例、归纳总结法学界的权威学术观点等,提供给法庭参考。
法律关系图:
裁判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京民申4815号民事裁定,采纳了本所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认为,Q先生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裁定:驳回Q先生再审申请。Y先生因此取得最终的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