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FS床具公司与H先生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再审案


典型意义:

在原审对方H先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情况下,经本所律师代理,再审取得胜诉,驳回对方全部再审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某争议商标经核准注册后,于2015年5月14日转让至苏州FS公司名下,2017年12月13日转让给H先生,另一争议商标,由顺德市FS公司于1998年3月1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的垫褥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8月13日。2004年11月9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佛山FS公司。

2015年7月10日,佛山FS公司针对争议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2018年6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后H先生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H先生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代理经过:

本所律师接受佛山FS公司委托,经梳理全案事实,分析关键证据和原审法院裁判思路后提出:

(一)顺德FS公司成立于1996年,仅有三名股东,其股东之一并且为法定代表人的M先生同时也是佛山FS的公司的股东。佛山FS公司、顺德FS公司均为家族企业,顺德FS公司早已将经营形成的企业信誉、商号及商标权全部转由佛山FS公司承继。二审判决认定佛山FS公司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具有一定关联,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无不当。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括汉字“XX”和对应的大写字母FS,二者极为近似,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均为20类,属于家居用品,面向相同的消费群体,关联性较强,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诉争商标原所有人L某与佛山FS公司处于同一镇,在明知佛山FS公司持续经营“FS”床垫、家具的情况下,仍在同一种类商品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恶意,本案权利人H先生系L某配偶,受让诉争商标同样具有恶意,二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侵害佛山FS公司的在先商号权正确。

本所律师第一时间与法官沟通,递交了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同时,本所律师还做了大量其他工作,如绘制法律关系图、收集整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典型案例、归纳总结法学界的权威学术观点等,提供给法庭参考。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7911号裁定,采纳了本所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驳回了H先生的再审申请,本案我方客户FS公司取得完全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