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JL置业公司与ZF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
典型意义:
在原审我方客户胜诉的情况下,经本所律师代理,二审取得胜诉,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12 年 8 月 28 日,JL置业公司和福建省D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2013 年 3 月 31 日,ZF建设公司出具《施工组织总设计》,载明工程计划施工工期为 560 天,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13 年 2 月 16 日,计划竣工日期为 2014 年 8 月 29 日。 2013 年 10 月 7 日,JL置业公司与ZF建设公司签订《一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标段开工日期暂定 2013 年 11 月10 日。2014 年 3 月 31 日,JL置业公司与ZF建设公司签订《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二标段开工日期暂定 2014 年 4 月 30日,竣工日期暂定 2017 年 3 月 1 日。 2015 年 5 月 19 日,JL置业公司向ZF建设公司寄送《责令ZF建设公司清退场函》,提出终止合同,并要求ZF建设公司于 1 个月内完成清退场。2015 年 5 月 22 日,ZF建设公司向JL置业公司出具回函,要求JL置业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尽快支付欠款,以确保后续工程施工正常进行,付款后将立即复工。 2015 年 6 月 29 日JL置业公司向ZF建设公司发出《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知书》。ZF建设公司 7 月 2 日回函重申JL置业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2015 年 12 月 22 日,福建省D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JL置业公司,其因串通投标,案涉工程中标无效。对JL置业公司处罚 1378718 元。
代理经过:
本所律师接受ZF建设公司委托,经梳理全案事实,分析关键证据和原审法院裁判思路后提出: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案涉施工合同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因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应属于缔约过错责任。JL置业公司应当进行招标而未履行招标程序,对案涉合同签订具有过错,应当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ZF建设公司不存在工期延误问题。多份协议就相同事项约定不一致的,应认定签订时间在后的协议变更签订在前的协议约定,以时间在后的协议约定为准。JL置业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发出《责令ZF建设公司清退场函》,随即采取暴力手段进行清场,造成ZF建设公司无法继续施工。ZF建设公司没有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况。JL置业公司没有按时向ZF建设公司支付 12900 万元工程款,JL置业公司违约在先,ZF建设公司有权顺延工期甚至有权停止施工。
(三)ZF建设公司不存在非法占据场地的情况,也不构成侵权。ZF建设公司系基于双方签订的合同进场施工,在双方未对停止履行及清场达到一致的情况下,ZF建设公司仍于施工现场放置施工所需设备材料,属于ZF建设公司的正当权利范围。
本所律师第一时间与法官沟通,递交了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同时,本所律师还做了大量其他工作,如绘制法律关系图、收集整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典型案例、归纳总结法学界的权威学术观点等,提供给法庭参考。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终 28 号民事判决,采纳了本所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驳回了JL置业公司的意见,本案我方客户ZF建设公司取得完全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