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TQ置业有限公司与YP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典型意义:

在原审对方YP公司提起再审的情况下,经本所律师代理,再审取得胜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YP公司的再审申请。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5日,TQ公司(发包人)与YP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将相关地块发包给承包人施工,2013年7月6日,TQ公司(甲方)与YP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开工时间以甲方及监理方下达开工令的时间为准,如开工时间延迟,阶段性工期及竣工时间顺延。工程造价1亿元,最终以结算为准。2013年8月16日,TQ公司(发包人)与YP公司(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新增地块、楼及相邻车库。自2013年12月11日至2017年1月26日期间TQ公司共支付YP公司工程款共计7000余万元。

YP公司请求TQ公司支付逾期工程进度款,TQ公司反诉YP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逾期违约金,并承担维修费用、鉴定费、评估费、赔偿业主费等费用,且YP公司逾期完工,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本案经原审法院一审、二审后,YP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代理经过:

本所律师接受TQ公司委托,经梳理全案事实,分析关键证据和原审法院裁判思路后提出:

(一)TQ公司已用房屋抵偿工程款1102000元,YP公司已承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

(二)二审判决认定并无错误,TQ公司没有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

(三)针对涉案项目质量问题,TQ公司已告知YP公司履行维修义务,YP公司拒不履行维修义务,TQ公司依照住建局指定并委托第三方对质量问题进行维修,要求YP公司承担维修费用、鉴定费、评估费、赔偿业主费,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四)现有证据已充分说明YP公司逾期完工,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

(五)A区高层2#楼的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费应由YP公司承担。

本所律师第一时间与法官沟通,递交了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同时,本所律师还做了大量其他工作,如绘制法律关系图、收集整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典型案例、归纳总结法学界的权威学术观点等,提供给法庭参考。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7222号裁定,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意见,驳回对方YP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我方客户TQ公司取得完全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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