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重庆BF线缆公司与重庆ST线缆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案


典型意义:

在原审和二审我方客户公司胜诉的情况下,经本所律师代理,再审取得胜诉,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SL电缆厂具有线缆生产的工业品生产许可证,2017年BF线缆公司收购了该企业,该企业注销,BF线缆公司办理了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取得了上述电线电缆的生产许可。 BF线缆公司与ST线缆公司2018年3月1日签署《吸收合并协议》、《资产转让合同》。签署后,ST线缆公司利用前述合同文件,多次作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虚假陈述和承诺,哄骗BF线缆公司将许可证的企业名称由“重庆BF线缆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重庆ST线缆有限公司”。BF线缆公司与ST线缆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签署协议,全面终止前述《吸收合并协议》、《资产转让合同》。

代理经过:

本所律师接受BF线缆公司代理后,经梳理全案事实,分析关键证据和原审法院裁判思路后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行为可以依职权变更或者撤回,也可以依申请变更。行政机关是否同意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规范的范畴,但ST线缆公司履行协助、配合义务,是民事诉讼的审查范围。 本案中因《吸收合并协议》《资产转让合同》的履行和解除而引起案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被许可企业发生变更不存在ST线缆公司所称的不具备恢复原状的可能的情况。

本所律师第一时间与法官直接沟通,并递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同时,本所律师还做了大量其他工作,如绘制法律关系图、收集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十余个典型案例、归纳总结法学界的权威学术观点等,提供给法庭参考。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5823号民事裁定,采纳了本所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本案我方客户BF线缆公司取得完全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