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J先生与W先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二审案(改判)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借款人向出借人归还的款项,如双方未明确已归还款项性质,应以“先利息,后本金”的方式予以扣减。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份,W先生作为出借人,在扣除砍头息后向J先生提供多笔借款,同时约定上述借款以月息3.5%的标准计算利息。
在2017年到2018年期间,J先生向其出具借条,并多次还款。
后由于其他原因,导致J先生无法按期还款,W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J先生还款并自2017年起支付利息。
本案经过一审判决支持了W先生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二、代理经过
本所律师团队接受J先生的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综合分析一审卷宗,结合当事人陈述及法院认定事实,律师团队指出:
本案存在砍头息、月息3.5%等违法情况。且J先生在收到借款后,曾多次向出借人W先生归还款项,同时双方未明确已归还款项的性质,故一审法院将J先生归还的全部款项均认定为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商则律师团队认为,对于J先生诉前多次归还的款项,应当逐笔按年息24%的标准抵扣利息;超出24%的部分,应当抵扣剩余利息或本金,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全部款项均为利息。
总结出以上突破点后,律师团队进一步与当事人沟通,并再次对原审判决、证据等内容进行全面细致地梳理,形成书面材料。同时在上诉期内将上诉状等材料提交至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二审开庭后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提供利息计算方式明细表和新证据给合议庭参考。
三、裁判结果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对于J先生归还的款项,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①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②利息;③主债务的顺序抵充,原审法院对利息的计算方式判决有误。
2023年4月13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6 民终89 号民事判决书,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
我方当事人J先生的合法权益成功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