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瓜洲S公司与L先生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案(提审)


审理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S公司取得了案涉被征收矿山的补偿款,引发了和合作人L某的纠纷。同时本案还涉及公司清算、自然资源治理、合同利益分配等问题,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在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对方主要诉求的情况下,本所律师全面重新梳理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围绕合伙风险的承担、不当得利的构成等核心问题,起草再审申请书,并提交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本所律师的不懈努力,高院最终裁定依法提审本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8月30日,L某以L公司名义与S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约定由L公司开采S公司的矿山,并投入设备和人力。

2018年,案涉矿产资源被瓜州县自然资源局政策性关停并补偿损失。有关部门对案涉矿产资源进行评估,对双方各自持有设备金额作出认定,合计2313770元。其中S公司持有价值136080元的设备,L公司持有价值2048090元的设备,其他则归属不详。但取得补偿款的前提是将矿山自然环境恢复原貌,为此S公司投入了近98万元的治理费用。

2020年12月16日,瓜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了L公司。

2021年5月6日,S公司领取补偿款183万元,剩余补偿款未领取。

2022年1月4日,L某提起诉讼,要求S公司返还补偿款2106790元及资金占用费。

二、代理经过

本所律师团队接受S公司的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综合分析一审、二审双方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及法院认定事实,律师团队指出,本案存在如下问题:

1、L公司注销前未与S公司清算《承揽合同》,设备所有权属待定。在此前提下,L公司无法证明“自身利益受损”的构成要件,无法证明S公司领取补偿款的行为必然导致其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2、S公司仅获得部分补偿款,未获得的金额不应归入S公司的获利范围,获得债权并非不当得利中获利的对象,更没有可返还L公司的利益。

3、对于环境治理各项费用,既然按照“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和公平原则,平分风险显然不符合本案事实。根据现有判项,双方当事人获得的补偿款差距极大,却平等承担环境治理费用,造成S公司承担了与权利不对等的风险。

4、合同约定S公司取得采矿设备40%的所有权,法官裁量后变更为20%既突破了意思自治也没有法律根据。

总结出以上突破点后,律师团队进一步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情,并再次对原审判决、证据等内容进行全面细致地梳理,将书面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立即起草听证申请书提交至承办法官。同时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搜集并向法院提交新证据和参考案例。

三、裁判结果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合议庭讨论后,认定原审判决确有错误,S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

2023年3月3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甘民申895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案取得重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