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张店区人民法院:DC公司与DY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案(驳回)
审理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原告仅更换被告人数和诉讼请求的金额,又针对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试图否定在先的生效判决结果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2日,DC公司和DY公司作为出租人将标的公司出租给HX公司经营使用。
同时,各方签订《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1日,租赁期间HX公司需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但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半年,各方因其他原因产生纠纷,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2020年,HX公司将DC公司、DY公司及ZR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被告方向其支付应得利益、损失和违约金,合计936万元。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并未支持HX公司关于应得利益及违约金的诉求。
2022年,HX公司再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DC公司和DY公司向其支付应得利益、损失和违约金,合计1033万元。
二、代理经过
本所律师团队接受DC公司和DY公司的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综合分析案件基础事实和HX公司提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及HX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律师团队指出,本案存在如下问题:
一、基于本案《企业租赁经营合同》,HX公司已经起诉过一次,要求DC公司和DY公司支付应得利益、损失及违约金。本案与另案相比,只是减少了一个与本案无关的诉讼主体,同时调整了诉求金额。本案实际上系重复诉讼,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二、HX公司在本案中没有任何损失,且另案中法院已认定,在HX公司经营期间,DC公司和DY公司共亏损269万元。同时,HX公司也并未举证证明存在何种损失。
三、《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签订后,DC公司和DY公司一直如约履行,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反而是HX公司有多项违约行为,并拖欠工人工资,导致职工多次上访,给DC公司和DY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总结出以上观点后,律师团队进一步与当事人沟通,并将书面答辩意见、质证意见、证据等材料向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递交。并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当庭与承办法官阐述本案背景及本案和另案之间的联系。
三、裁判结果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本案诉讼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案由相同、当事人实质上亦相同,且本案的诉讼请求只是变更了数额。同时,已经生效的另案民事判决书并未支持HX公司关于应得利益及违约金的诉求,HX公司本案诉讼请求实质是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综上,HX公司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
2023年4月10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0303民初101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HX公司的起诉。DC公司和DY公司的合法权益成功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