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应诉,商则团队助力当事人成功维护合法权益


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中心系合作关系,双方共同投资开办幼儿园,双方合作过程中就利润分配问题产生纠纷,A公司将B中心诉至法院要求B中心支付合作费用并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


二、代理经过

商则团队在接受B中心委托后,立即汇总材料,针对本案关键的事实认定问题、法律适用问题组织了案件研讨,并充分检索了相关法律规定、裁判案例,随后参加本案庭审,在答辩时重点强调如下观点:

1.在本案中,A公司对合作一词的概念存在明显曲解,实际上,在本案中,B中心与A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并非股权合作,而是技术服务合作,所谓的合作费也是技术服务费,远非A公司所理解的经营盈余。

2.2009-2016年间,B中心之所以向A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是因为双方曾经逐年签订《技术服务协议》, 但在2016年之后,上述合同并未续签,因此,B中心已无义务再向A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

3.依据《民法典》之规定,案涉幼儿园均为非营利法人,案涉合同中的利润分配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规定而无效,A公司无权以该条款为依据,诉请分配盈余。

4.退一步讲,即使案涉合同之中的利润分配条款有效,双方所约定的利润分配条件也未成就。


四、审理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商则团队所提出的意见,并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2023)京0107民初990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绝大多数诉讼请求,成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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