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复杂疑难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获最高院指令再审裁定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一、典型意义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往往错综复杂,尤其是对于存在合同条款解释、抵扣工程款等问题的案件,需要耐心梳理基本事实,结合相应法律规定,详细梳理各个争议焦点,从而理清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基本案情
原告黑龙江某公司将当事人珠海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在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义务,案件虽经多番审理,但仍有基本事实未能查清,裁判结果存在错误。
三、代理经过
商则团队在接受珠海某公司的委托后,立即组织案件研讨,核对案件事实、明确法律适用,随即形成法律文书,并与主审法官积极沟通,争取到了听证机会,通过听证,商则团队充分向合议庭说明原审判决的不当之处,重点提出以下意见:
1.原审判决将合作开发建设协议书约定的每平方“加300元”等同于期间费用,没有将14318177.40 元期间费用纳入建设成本,违反合同约定及证据规则;
2.原审判决遗漏珠海某公司已经实际支出的借款利息 286 万元,并径行调整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缺乏依据;
3.黑龙江某公司对于部分房屋已抵工程款没有异议,原审法院计算存在遗漏;
4.黑龙江某公司应对其主张的精装修工程款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四、审理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商则团队提出的意见,并于2025年6月30日作出(2024)最高法民申266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成功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