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获再审提审后,商则又助力当事人取得发回重审胜诉判决


审理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一、典型意义

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甲公司是案涉工程的承包方,起诉发包方支付工程款,但发包方却主张案涉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本所律师在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对方观点的基础上,提起再审申请,获提审裁定。提审后,商则团队再次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强调案件关键事实。最终,辽宁高院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经过皇姑区法院重新审理,支持了甲公司关于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5日,发包方与承包方甲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承揽的工程发包给甲公司生产施工。协议签署后,Y先生挂靠甲公司,L先生挂靠发包方,实际进行了施工。在L先生的指示下,Y先生共建设15座候车亭,其中3座已投入使用。2017年12月24日,Y先生代表甲公司、L先生代表发包方签署了三份《结算确认单》,对工程款予以结算,但发包方一直未支付款项。一审庭审中,发包方主张案涉合同未实际履行,15座候车亭是Y先生与L先生间其他的工程,与本案合同无关,L先生签订的《结算确认单》也未得到其认可和追认,故不应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甲公司申请给付工程款的诉求。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代理经过

本所律师团队接受甲公司的委托后,先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获得提审裁定。提审后,律师团队再次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强调案件关键事实。之后,辽宁高院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发回重审后,商则团队立即组织案件研讨,挖掘案件事实,明确法律适用,重点关注案涉《施工合同》是否实际履行、Y先生施工是否必须取得总发包人同意、总发包方已经将案涉工程投入使用、Y先生与甲公司、L先生与发包方的挂靠关系、案涉候车亭是否施工完成等争议焦点,并向法院严密论证我方观点,多次与当事人就事实问题进行梳理明确。


四、审理结果

经审理,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0日作出(2024)辽0105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判决支持甲公司关于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请求。至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成功得到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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