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商则助力客户获得提审裁定


审理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所包含的法律关系主体众多,涉及“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反担保”、“抵押担保”、“责任主体”等众多法律问题。因此本案需要耐心梳理基本事实、明确法律适用,进而厘清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基本案情

江阴某公司将江苏某甲公司、江苏某乙公司、上海某丙公司、吴某A、张某、吴某B诉至法院,要求江苏某甲公司给付代偿款项,同时要求江苏某乙公司、上海某丙公司、吴某A、张某、吴某B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确实存在错误。


三、代理经过

商则团队在接受江苏某甲公司、江苏某乙公司、上海某丙公司、吴某A、张某、吴某B委托后,立即组织案件研讨,核对案件事实,明确法律适用,参与再审听证,在再审中重点提出了以下意见:

1. 一案涉债务确已罹于诉讼时效,原审法院对申请人所提出的时效抗辩不予支持,于法无据。

2. 本案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所规定之情形,原审法院以该条为依据重新计算案涉时效,确有错误。

3. 案涉债务不仅已经罹于诉讼时效,而且也已经过保证期间,原审法院判令江苏中旗公司、上海旗枪公司、吴建平、张国英基于《反担保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相符,应当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4. 案外人徐友才所出具的“证明”一份对本案基本事实的查明具有重要意义,原审法院对此证据不予采信,明显不当。

5. 案涉违约金条款的设置致使担保债务溢出,依法系属无效,本案不应据此判决申请人向东华公司支付违约金。

6. 原审法院关于案涉房地产优先受偿权的判决,既无事实基础,也无法律依据。7. 吴妍既不是主债务人,也不是反担保人,其不应当承担反担保的任何责任。


四、审理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商则团队提出的意见,并于2025年5月29日作出了(2024)苏民申 4387号民事裁定书,提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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