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商则助力客户获得发回重审裁定
审理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典型意义
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所包含的法律关系主体众多,涉及“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无权占有”等众多实体问题。同时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本案证据材料众多,需要耐心梳理基本事实,厘清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基本案情
云南某甲公司将云南某乙公司、云南某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云南某乙公司、云南某丙公司返还标的财产、支付标的场地及场地上附属物的占用费。本案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理程序等方面确实存在错误。
三、代理经过
1. 云南某丙公司未尽到审慎核查的注意义务,其没有理由相信云南某丁公司为所有权人,不构成善意。
2. 云南某丙公司未就案涉《设备购买合同》所约定的交易价格举证其为合理对价,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原审法院甚至未查明该交易对价是否实际支付,云南某丙公司无论如何也不应当构成善意取得,原审法院的裁判结果严重违法,损害云南某甲公司利益。
3. 《设备购买合同》未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云南某丙公司对案涉土地均系无权占有,其确实占有云南某甲公司合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应当向云南某甲公司返还。
4. 本案中存在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的证据,云南某甲公司已申请原审法院对此予以调查收集,原审法院均未依法收集,存在严重的法律适用错误,最终导致本案事实无法查明,裁判结果明显错误。
四、审理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商则团队提出的意见,并于2025年5月21日作出了(2025)云 01 民再 32 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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