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S公司与宁夏H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审理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对基本法律关系认定不清,多份证据真实性存疑的一审判决,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中我方多次向法官表达代理意见,最终对方主动撤诉。

一、基本案情

2016年,青海S公司(承包人)委托宁夏H公司(项目管理方)管理工程项目,后项目窝工。宁夏H公司与宁夏L公司(施工方之一)在青海S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约定高额违约金的《协议书》。

后宁夏L公司依据《协议书》起诉青海S、宁夏H公司,请求支付高额违约金(违约金为工程款五倍)。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宁夏L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青海S公司承担了工程款及高出工程款五倍的违约金。

二、代理经过

二审中,本所律师团队接受了一审被告青海S公司的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综合分析一审判决与在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及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律师团队指出,本案事实认定存在如下错误:

1.一审法院认定青海S、宁夏H公司存在委托关系的依据是《授权委托书》,但该委托书已经过公安局鉴定为伪造;对该工程项目中青海S、宁夏H公司的关系到底是委托还是转包,一审法院未予准确认定。

2.《协议书》系宁夏H、宁夏L公司之间签订,一审法院基于委托关系,将其法律后果交由青海S公司承受。但青海S公司并未授权宁夏H公司签订该份协议,法院并未查清青海S公司对宁夏H公司的授权范围。

3.一审法院判决青海S公司承担高出工程款五倍的违约金,缺乏基础证据支撑。根据《民法典》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违约金的相关规定,宁夏H公司请求违约金,青海S公司主张约定违约金过高的,宁夏H公司应当对实际损失的产生承担证明责任。但直至二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宁夏H公司都未举证其高于工程款五倍违约金的合理依据。

总结出以上突破点后,律师团队进一步与当事人沟通。再次对一审判决、证据等内容进行全面细致的梳理,将代理意见及证据提交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永兴县人民法院。律师团队积极与法官沟通,并参加了庭审,反复强调原审判决的关键问题,针对法官的提问,作出了解释与说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三、裁判结果

在重审一审中,律师团队继续就二审中总结的诉讼思路,向法院递交了意见。最终争议对方主动撤诉。商则团队成功维护了客户的正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