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W公司与S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审理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情相对复杂,时间跨度较长,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均有一定难度,且一二审法院之间存在明显分歧,此时作为再审被申请人,于再审过程中,所面临的改判风险较大。有鉴于此,在本案中,我方通过对一二审判决以及再审申请书的仔细比照,结合在案证据,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针对性地反驳了对方的全部主张,并向合议庭充分阐释,最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事实

2014年,自然人C代表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建设公司”)与贵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置业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一份,约定S置业公司将其所承建的某工程之中的4、5、6、10号楼的土建安装承包给W建设公司,合同价款3300万。

自然人A、B、C为合伙关系,挂靠在W建设公司名下,承建案涉工程。

同日,S置业公司与W建设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了违约金——总工期延误≤10天,20000元/天,总工期延误>10天,30000元/天。

合同签订后,案涉项目监理公司向W建设公司发出开工令:4号楼2014年8月20日开工,5号楼2014年9月17日开工,6号楼2014年11月18日开工。

2015年7月,S置业公司与W建设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解除10号楼的施工内容。

2015年11月,各方会议决定工程延期,按照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应于2015年3月竣工,但是直至2017年7月,案涉工程才验收合格。

由于工程延期,且施工存在质量问题,S置业公司遭受重大损失,遂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双方均有过错,因此仅判决四被告赔偿S置业公司工期延误损失70万,对于这一判决结果,S置业公司与W建设公司以及自然人A、B均表示不服,遂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改判四被告赔偿我S置业公司工期延误损失59万、房屋整改费及利息损失6万元、房屋赔偿款23万,本案至此,自然人A、B仍未服判。

二、本所代理再审后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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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充分研究论证,律师团队形成书面意见并向高院递交,意见主要包括:

1. 关于工期延误的原因,二审判决所作认定符合本案实际情况,相关因素均已考虑在内,并不存在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申请人刻意推卸自身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2. S置业公司是否因退房再售或业主补交购房款而获得利益,与案涉诉讼标的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并不存在任何事实或法律上的关联,申请人在本案中所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并不因案外法律关系而得到减免;

3. 案涉合同成立于2014年,案涉履行争议同样也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2]25号)对本案并不具有溯及力,申请人关于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亦不成立。

三、再审结果:省高院驳回对方再审申请

递交书面意见之后,商则团队及时跟进案件进展并依法向合议庭充分阐释意见,经过不懈努力,2023年2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方的再审申请均被驳回,我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