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Y房产有限公司与L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案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案涉房地产开发委托管理项目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为附条件生效,但原审法院错误认定合同已实际履行,导致当事人一审、二审均败诉。商则律所代理再审后,紧紧抓住案外人借款未到账,因此合同成立但未生效这一关键问题,取得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的重大胜利。
一、原审不利判决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我方当事人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Y房产公司)与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L投资公司)于2017年11月签订了《房地产项目委托开发管理合同书》,约定Y房产公司委托L投资公司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前期开发工作。同时,L投资公司找第三方张某为项目提供资金,三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张某的借款到达三方共同设立的公共银行账户后,《房地产项目委托开发管理合同书》生效。
各方签订协议后,张某迟迟未支付项目资金,各方仅进行了初步的项目准备工作便停滞。L投资公司见资金难以到位,便将其准备开展的工作计划列了清单,称后续资金到位后按清单计划开展工作,让Y房产公司盖章确认。Y房产公司确认后,L投资公司却向法院起诉,要求Y房产公司支付前期管理费用数百万元。
一审、二审中,法院均认为双方以实践的方式履行了合同,合同应当有效,且Y房产公司已经盖章对L投资公司已完成工作进行确认,故Y房产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前期管理费用。
二、本所代理后高院成功提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
本所律师团队接受Y房产公司的再审委托后,对本案进行了全面梳理,绘制了法律关系图,深入分析本案关键证据和原审法院的裁判思路,并第一时间与再审法院取得联系、积极沟通、申请听证,及时递交了有关法律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2022)京民申7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进行提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提审后本案进入再审程序,律师团队就以下问题向再审合议庭重点论述:
1、案涉合同是附条件生效合同,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借款到位是合同生效三方开展工作的前置条件。
2、合同明确约定“对本合同所做出的任何修订或修改,须用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在张某未能提供借款,出现如此重大变动的前提下,双方不可能不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就以实际履行方式变更合同条款。
3、L投资公司要求支付前期管理费用数百万元没有依据。合同已经明确约定该笔费用暂缓收取,直到Y房产公司盈利。现资金未到位,项目无法开展的情况下Y房产公司根本不可能盈利。
4、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张某未能提供项目资金,是本案的违约方,即便L投资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也应当向张某主张。
5、前期管理费用确认单系对L投资公司开展工作计划的确认,而非对工作成果的结算。并且L投资公司没有证明实际组织人员在项目现场开展工作。
三、北京高院经开庭再审成功改判
在律师团队的积极争取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2022)京民再77号再审民事判决书,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判决驳回L投资公司诉讼请求,即Y房产公司不必承担数百万元的管理费,同时,L投资公司需要承担主要诉讼费。
商则团队成功使北京高院纠正了一审、二审的错误判决,挽回了我方当事人Y房产公司的巨额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