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商则助力当事人取得胜诉判决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PPP”模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多方主体,各主体之间又就案涉工程进行多层转包、分包,商则团队紧密围绕当事人实际施工工程量计算、工程价款计算方式、责任主体确定、履约保证金返还、税金损失等展开研讨分析,并就“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向层层分包的总包人索要工程款”、“发包人未欠付工程款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等问题在实务中的司法裁判观点重点进行研究。


一、基本案情

甲教育局与乙公司作为总发包方,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丁公司。后来,丁公司与戊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戊公司;该《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名为分包,实为包工包料。戊公司进场施工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除合同中所列工程计价清单、施工图纸所列内容,还有大量工程计价清单、施工图纸所列内容之外的施工内容。同时,丁公司替戊公司代付部分材料款,但丁公司在支付代付款项时却未要求材料销售方向戊公司开具发票,导致戊公司无法将该部分材料款计入工程成本,进而不能抵扣相应税金。本案原一审判决作出后,丁公司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新疆高院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喀什中院重审。在本案重审一审中,商则律师团队作为戊公司的代理人。


二、代理经过

商则律师团队在接受戊公司委托后,立即组织案件研讨,核对案件事实,明确法律适用,重点就戊公司实际施工工程量、工程造价计算方式、责任主体确定、履约保证金返还、税金损失等方面进行论证研讨。商则律师团队以“实际施工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内容、且工程尚未完工时被清退场,因此不能按照戊公司和丁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工程量计价清单作为计算工程造价的依据”为关键切入点,密切追踪与案涉建设工程造价计算、利息计算、总包人是否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有关的证据、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严密论证我方观点,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意见,支持了戊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


三、审理结果

经过审理,2024年11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新31民初3号判决书,支持戊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功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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