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鄯善SJ房地产开发公司与YF物业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每一期物业费构成一笔单独的债务,诉讼时效应单独计算。本案也体现了最高法院案例库的重要性。


一、基本案情

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当事人鄯善SJ房地产开发公司与YF物业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经鄯善县法院一审、吐鲁番市中院二审,最终判决鄯善SJ房地产开发公司向YF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共计约568万元。鄯善SJ公司不服生效判决,遂委托商则团队代其向新疆高院申请再审。


二、代理经过

本案中,原审法院认定鄯善SJ房地产开发公司欠付对方2017年至2023年的物业费,但是其中2020年以前的物业费已过诉讼时效,且有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2023)粤52民再3号判决作为指导。我们多次向法官强调入库案例的重要性,征得了法官的初步同意,在合议庭出现不同意见的情况下,法官积极促成调解,经过多轮沟通,最终按照客户的方案调解成功,调解金额由最初的20万增加到214万。本案先由新疆高院提审后成功调解。


三、审理结果

本案经新疆高院提审后,在再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客户向对方支付331万元,较之前减少了237万元,完全符合客户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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