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甲公司、李先生与多方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甲公司、李先生与乙公司等主体签订《联合投资协议》,作为该协议项下的投资人和剧本制作人;后又与乙公司、丙公司等多个主体签订《担保借款合同》等多份合同,作为《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方。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丙公司等主体向乙公司返还400万元借款本金、相应利息及律师费、保全费等,并由甲公司就丙公司等主体的该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庭审时丙公司等主体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支付全部律师费、保全费的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丙公司等主体上诉请求由甲公司承担向乙公司的返还4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义务,由丙公司等主体就甲公司的该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请求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律师费、保全费等。经审理,二审法院驳回了丙公司等主体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二、代理经过
商则团队在本案一审、二审中均为甲公司和李先生的代理人,接受甲公司和李先生的委托后,商则团队立即组织案件研讨,核对案件事实,明确法律适用,重点就案涉《联合投资协议》、《担保借款合同》等合同的性质及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等进行重点分析。商则团队结合对方上诉请求,依据相关证据材料,重点围绕案涉合同之间的关系、丙公司方是否系400万元款项的实际还款主体、丙公司等主体在一审庭审时主张自愿承担全部律师费及保全费等方面,向二审法院论证我方观点,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商则团队的意见,驳回了对方全部上诉请求。
三、审理结果
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方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功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