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甲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一案


审理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超额支出的工程款、工程修复费用及违约金等,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甲公司仍然不服,遂决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代理经过

商则律师团队接受甲公司委托代理本案再审,接受委托之后,团队立即组织案件研讨,核对案件事实,明确法律适用,重点就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用等方面提出了申请再审的核心意见。

再审期间,商则律师团队以合同无效为关键切入点,密切结合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相关的证据、事实及法律法规,向再审法院严密论证我方关于合同效力的观点,并指出原审裁判所存在的其他错误,经过听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我方观点,指令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三、审理结果

经审理,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重新审理期间,乙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25年2月10日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4)辽0292民初1234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按照对方撤回起诉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功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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