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我方当事人与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6年1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字,形成《工程量汇总申报表》和工程量签证单。因发包方未足额支付剩余工程款,我方当事人作为承包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方支付剩余900余万元工程款。一审、二审中仅支持部分工程款,当事人不服裁判,委托我所团队启动再审程序。


二、代理经过

商则团队接受委托后,在全面梳理案情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再审核心观点:

再审申请人二审递交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存在挖掘、加工、运输砂砾产生的人工费、机械费等,共计227万余元,属于被申请人应付工程款,但鉴定报告并未计入此项费用,原审法院也未予支持,明显错误。

三、审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再审,经商则团队多次联系沟通,再审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听证程序。经过听证程序中团队积极争取,再审法官亦意识到原审存在的问题,故经法院组织调解,对方当庭签署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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