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合作社与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年5月,某合作社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某工程公司为某合作社承建仓储大库。该仓库主体建成后未经验收,某工程公司便交付至发包方某合作社使用,仓库收尾由某合作社完成。当年年底下雪,仓库出现坍塌。
故某合作社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某工程公司修复仓库或赔偿修复费用,并由对方承担鉴定费。某合作社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修复费用为一百余万元。一审判决某工程公司支付修复费用,关于鉴定费用未做处理。某合作社提起上诉,诉求在一审结果的基础上,判决对方承担鉴定费用和税费。某工程公司提起上诉,诉求驳回一审,改判其不承担修复费。
二、代理经过
本案一审中商则团队代理某合作社,二审某合作社仍委托本所团队代理。二审庭审中,本所团队在一审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对己方观点进行充分阐述,并从法律、证据等多种角度反驳对方观点。
三、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双方的上诉请求后,针对一审遗漏诉讼请求事宜多次沟通,最终决定驳回某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并将鉴定费在诉讼费用部分予以处理。
2024年12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内07民终2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某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支持我方当事人的部分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