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张某某及其多位亲属,要求还本付息,并在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形成系列案件,致使被告一方饱受诉累。
二、代理经过
商则团队在接受张某某及其亲属的委托后,立即分工协作,汇总材料,梳理证据,检索相关法律规定及参考案例,并反复与当事人沟通核实案件细节,而后组织内部研讨,并形成了诉讼方案。
经过研究,团队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即在于,原告所主张的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并围绕这一问题,起草了答辩意见、证据目录以及庭审提纲,庭审期间,商则律师作为代理人,以在案证据为基础,重点强调如下观点:
1.本案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原告支付的全部款项均为张某某应取得的投资收益;2.本案系两位股东操控原告公司所提起的虚假诉讼;3.本案原告提交证据所载事实的发生时间距今已过10年,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
三、处理结果
并于系列案件中,驳回了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