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某甲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本案为借贷纠纷,对方在判决生效后单方委托笔迹鉴定提起再审,最终法院以该证据不符合再审新证据且与其他事实相矛盾为由不予采信。
一、基本案情
客户甲曾向乙出借款项,后通过诉讼取得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乙作为被执行人以原审法院未尽到送达义务、单方鉴定书为新证据为由提起再审。
二、代理经过
本所律师团队接受甲的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综合分析一审、二审双方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及法院认定事实,强调有多份证据证明乙全程知晓诉讼经过并与其代理律师沟通案件进展。
三、处理结果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合议庭讨论后,认为乙提交的证据明显不足,裁定中用大量篇幅详细描述了乙是如何知晓诉讼进展,在本次申请再审又是如何地不合常理的主张事实,最终驳回其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