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陈某与季某、某建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公司没有召开股东会并不等于公司无法召开股东会,也不必然导致公司解散。
一、基本案情
股东季某以公司决策处于瘫痪状态、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诉请解散某建材公司,陈某、寇某与某城投公司因股东身份被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二、代理经过
商则团队在接受陈某委托后,立即汇总材料,梳理证据,检索法规案例,组织案件研讨,而后形成诉讼方案,制定诉讼策略,并派律师赴库车参加庭审,庭审期间,律师围绕争议焦点,紧密结合证据,重点强调如下观点:
1.原告以某建材公司“超过两年的时间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决策处于瘫痪状态”为由,诉请解散,但实际上,按照某建材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公司决策并不以股东会的召开为必要,股东会即使未召开,也并不意味着公司陷入僵局状态;
2.某建材公司此前召开的股东会,亦与公司经营管理无关;
3.原告至今仍然欠缴500万元出资没有到位,依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之规定,在其诉请解散公司的情况下,原告应当立即将其所欠缴的出资足额实缴,以确保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恶意侵犯。
三、处理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商则团队所提出的意见,并于2024年10月21日作出(2024)新2923民初286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成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