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T先生与HM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合同的挂靠人,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基本案情
谭某与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随后挂靠第三方再次与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完成全部合同义务。此后,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谭某提起诉讼要求依据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将其对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债权确认为优先债权,本案历经两级法院审理,均驳回谭某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生效之后,谭某不服,遂向高院申请再审。
二、代理经过
商则团队在接受谭某委托后,立即汇总材料,针对本案关键的法律适用问题组织了案件研讨,并充分检索了相关法律规定、裁判案例、理论学说,而后形成诉讼方案,制定诉讼策略,并通过听证全面阐述我方观点,终于成功争取到了提审机会。高院提审之后,商则团队又进一步地完善了诉讼思路,并派律师参加再审开庭,围绕谭某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优先受偿权,结合证据,重点强调如下观点:
1.工程款优先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一项法定优先权,只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而且工程款数额能够确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施工人的优先权即受法律保护。发包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施工人对工程款不享有优先权的观点不能成立。
2.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和实际承包人,其在工程建设中的角色和贡献更符合法律对于承包人的规定。法律设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投入能够得到合理的回报。因此,认定挂靠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不仅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意,也有助于实现法律保护工程价款请求权的目的;
3.《建工司法解释》关于利息计付起算时的“应付款时间”,不能完全等同于第四十一条确定优先受偿权起算点时的“应付款时间”。
三、审理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商则团队所提出的意见,并于2024年11月18日作出(2024)甘民再26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谭某全部诉讼请求,成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