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某文旅公司与某竞赛管理公司、某运营管理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有偿委托的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报酬,但其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仍需要转交给委托人。
一、基本案情
某竞赛管理公司与某运营管理公司诉某文旅公司支付运营补贴款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同时要求某城投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历经两级法院审理,某文旅公司被判承担付款责任,二审判决生效之后,某文旅公司不服,遂向高院申请再审。
二、代理经过
商则团队在接受某文旅公司委托后,立即汇总材料,梳理证据,检索相关法律规定,并组织了案件研讨,而后形成诉讼方案,制定诉讼策略,再审审查期间,委派律师赴高院参加听证,终于成功争取到了提审机会。
高院提审之后,商则团队又进一步的完善了诉讼思路,并派律师参加再审开庭,围绕委托合同项下款项的性质与归属发表意见,结合证据,重点强调如下观点:
1.案涉合同为委托合同,本案中的低免补贴系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依据这一法律关系,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三千余万,申请人主张其与运营补贴进行抵销合法合理,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2.案涉款项并不具有法定用途,即使存在法定用途的部分也与委托合同范围存在重合,原审法院以专款专用为由全部不予以抵销严重错误;
3.退一步讲,即使需要专款专用,被申请人在委托结束后也应当如实报告上述补贴的使用明细,并将剩余款项返还,由申请人继续用于其法定用途。
三、审理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商则团队所提出的意见,并于2024年11月15日作出(2024)青民再12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