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FT公司诉KG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即使承包人破产,实际施工人依旧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包人乙公司破产但未向实际施工人甲公司清偿。甲公司以乙公司为第三人,直接以发包人丙公司作为被告,要求丙公司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64月,丙公司将案涉项目发包给乙公司,后乙公司分包给甲公司。甲公司施工完毕,并与乙公司结算。

20188月,乙公司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甲公司申报债权但未获清偿。

 

二、代理经过

商则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和法官充分交换意见,强调:《破产法》第十六条禁止个别清偿,是禁止破产企业对其同顺位债务的差别清偿,而非禁止其他债务人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实际施工人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了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凝结了实际施工人的劳动成果,而转包人并未实际进行施工,不应享受相应劳动成果。

 

三、审理结果

最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司法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初衷就是防止因承包人资信恶化导致农民工不能受偿,并不排除承包人破产的情形。因此本案甲公司有权直接从发包人丙公司处取得工程款。

本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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