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RS公司诉YY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对于唯一股东的债务公司,可以在诉讼时一并将股东追加为被告,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甲公司诉乙公司买卖款,有送货单、付款流水为证。乙公司抗辩已经通过其他公司主体付款完毕。商则律师团队争取后,法院两审均判决乙公司及股东丙向甲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物资买卖合同,甲公司随后向乙公司提供了总价值5024617.43元的货物。
丙系乙公司唯一股东,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唯一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代理经过
商则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和法官充分交换意见,在开庭前申请追加被告丙为共同被告。庭审中,两审法官均核对了双方送货单的金额、数量,确认乙公司欠付甲公司货款。
三、审理结果
最终,两审法院均认为,乙公司欠付甲公司货款,判决其在十日内清偿完毕。而丙作为乙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举证其财产与乙公司相互独立的,应当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保障!